地質災害資質
地質災害資質工程類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四種資質,想讓我們代申報這種資質的可以聯系我[莫經理:136-6031-3814(微/電)] 。
(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丙級資質條件如下:
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3.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4.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5.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6.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7.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8.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9.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10.資質證書遺失的,可以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丙級資質條件如下: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3.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4.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5.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6.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7.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8.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9.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10.資質證書遺失的,可以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丙級資質條件如下: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3.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4.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5.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6.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7.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8.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9.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10.資質證書遺失的,可以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四)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丙級資質條件如下: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人;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4.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十;
5.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6.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7.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